5月3日上午,菏泽西卡口中队民警在菏东高速公路菏泽西收费站执勤,11时20分许,对一辆河南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异样,这辆车乍看上去像一辆普通货运半挂车,在对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时,民警发现这辆车应为危化品运输车辆,但车上却未悬挂危化品运输警示标志。面对执勤交警的询问,该车驾乘人员终于承认,这辆车隶属于河南省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,他们欲前往济宁市运送干燥头孢菌渣。 由于五一期间,危化品车辆禁止上高速公路,便自作聪明,将车上危化品运输警示标志拆除,并将车辆“伪装”成为普通货车。他们没想到,聪明反被聪明误,此举不仅没有瞒天过海,反而被民警当场识破。
我国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八十九条规定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:
(一)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,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;
(二)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,不配备押运人员的;
(三)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,驾驶人员、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;
(四)剧毒化学品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、被盗、被抢或者发生流散、泄露等情况,驾驶人员、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,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。